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2月26日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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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发布一则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介绍在网上引发争议。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这条法规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他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不过,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个视频下方还有一段字幕是:“目前,违法行为人廖某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被处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这一情况似乎被不少网友忽略了。视频发布一个小时后,针对网友表示“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小编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这样,那么小编将《渔业法》第三十条放在这里,不仅有些“画蛇添足”,而且也引发争议和误解。
而且,警方以“非法使用电网设备”对男子进行处罚也有待商榷,警方应该明确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种电网设备。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
涂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来源: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