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拆迁后有没有特别补偿?还能享受低保吗?自2015年开始,全国各地展开大面积、大区域的棚户区改造,也相继成立了各个地区的“住房保障与征收局”,由这个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屋征收工作,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所指的房屋征收部门(引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这个部门的全称不难看出,住房保障工作最为重要,其次才是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保障的对象是房屋征收房屋对象中最困难的群体,在实践中有许许多多的低保户、困难户,他们平日是领着低保补贴生活。那么在制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时候,需要针对困难群体的住宅保障,给予更多政策,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与征收,更体现棚户区改造的真正意义。
在房屋征收与拆迁活动中,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房保障是相辅相成的,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里举个例子:在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多为30-60平方米的住宅,如果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他所获得补偿内容有: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价值的补偿(棚户区中此价值很少)+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奖励,这些补偿内容所获取的金额是不足以购买一套60平方米基本住宅;如果被征收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一般面积都是就近靠档,与产权调换面积相距面积越大,对于区间购买单价就已经是市场单价了,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是无法承担得起购买费用的,也就是说无论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都无法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住房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实践中很多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补偿 与保障相结合的规定,例如《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条例>》的第十九与《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一下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相关文件规定)等等。大部分地区的住房保障政策,保底补偿的标准或者最低补偿标准以及优先补偿的标准的制定,是根据是否为低收入家庭,低保户,以及实际住房面积,是否为唯一住房等条件进行判定。符合条件者可以享受补偿优惠、保底补偿或者申请保障性住房。
如果你或者你的亲戚朋友真正经历着棚户区改造,而对应的住房实际情况也符合当地住房保障与补偿的条件,大家首先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开始查找,是否对应有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然后查找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查漏补缺,对补偿有异议的,要求当地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大家一定要运用法律法规去积极争取国家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