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共青城磐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朱吉满、白莉惠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此悬赏公告。
此案的被执行人是朱吉满、白莉惠夫妇,分别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中信21世纪大厦2203室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0号院10号楼4单元202室。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多处房产和股权,但均未到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发布此悬赏公告,要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应付款项。
按照悬赏公告的内容,被执行人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主动到法院缴纳执行款项,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款项或履行义务,法院将通过多种方式追缴款项,包括扣押、拍卖财产等。同时,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号召力,法院也将在公告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该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进行威慑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外,也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注意,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其发出悬赏公告,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总之,本次悬赏公告的发布,彰显了法院对于执行工作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也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警示和威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下,执行工作将得到更好的推进和发展,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