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老婆起诉离婚,历时4年,终于宣判,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这个结果可以说是情理之中了,因为徐翔老婆起诉离婚的目的,可以说是司马昭之心,人尽皆知了。
但有些人竟然对此提出异议,说什么时候夫妻感情破裂,竟然需要法院认定了?两个人都同意离婚,就法院不同意,这是什么道理。
问出这样话的人,不知道是真不懂法,还是装糊涂。
因为如果两个人都同意离婚,没有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政局的协议离婚程序离婚,这在徐翔已经出狱的情况下,完全没有任何障碍,何必跑到法院诉讼离婚呢?要知道,就算现在有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真想离婚,最长也不过一个月就可以离婚。不需要到法院这么麻烦。
而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对是否准许离婚的判断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很清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就是感情有没有破裂,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可以准许离婚。
而感情是否破裂,也绝不是两口子说破裂就破裂了,实践中,不乏口是心非的情况。像这样两口子都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不过,虽然说感情破裂的判断是一个比较主观的标准,但《民法典》里仍然规定了一些相对客观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了前4种情形,法律就推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不能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准离婚了。
但对于徐翔两口子来说,法院说的很清楚,两人都没有举证这四种情形(注意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必须是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其他原因,这个案件里,徐翔与妻子分居是因为需要服刑,而不是感情破裂了)。
所以,法院的这个判决也算是情理之中,并没有什么值得惊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