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故意为难员工,并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员工吗?
近日,福州一家公司的女高管因所在部门业绩亏损,数次根据上级要求提交关于“业绩改善”计划的邮件后,该高管一气之下拒绝再次回复,并声称公司领导是在针对自己。于是,公司以该高管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赔偿该高管近100万元。
该女高管名叫梁某某,她先后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在2020年7月至9月期间,梁某某拒绝回复上级主管要求提交的”业绩改善”计划邮件,以及在工作中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公司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便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但是,梁某某并不认同公司的行为。她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金。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梁某某的上诉主张,并判决公司赔偿她近100万元。
此案反映出企业管理和员工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梁某某多次拒绝回复上级要求提交”业绩改善”计划的邮件,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这些行为确实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梁某某自认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却因所在部门业绩亏损而倍感压力,并认为公司领导是在针对自己。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许可以通过与高管充分沟通、寻找合理解决方案等方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企业管理者是否对员工进行了足够的考核和培训,是否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激励措施。如果员工没有获得公平的机会和待遇,他们就难以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进而对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因此,企业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作为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出一份力。同时,员工也应该学会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因双方沟通不畅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