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名员工因公司搬迁至60公里以外而拒绝上班,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常州市中级人民法最近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应当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据介绍,该员工薛某在2016年9月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然而,由于公司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公司决定搬迁至金坛区一个乡镇,距离原来的工作地点将近60公里。对此,薛某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的上班,并拒绝前往提供劳动。公司要求他提交辞职申请,但薛某未照做,公司因此停止向他支付工资。薛某遂向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搬迁至相距较远的新地点,周边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前往新工作地点,实为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形成了一个僵局。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却未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薛某自行辞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薛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薛某的诉求,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泉说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员工虽然拒绝前往新地点上班,但是公司却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公司要求员工自行辞职以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更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虽然企业必须为其业务需求做出战略性决策,但是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尊重员工的权益,并为其提供适当的补偿,以保持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和忠诚度。这个案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使各方都应该认真对待工作地点变更事件,预先制定恰当的计划,并为员工提供足够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