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未婚同居并不是一个少见的现象。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与实际的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直比较尴尬。
那么,男女在同居关系破裂后,财产分割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总有些惊奇的际遇,就比如说我遇见了你。
2008年,葛先生与胡女士相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
2010年开始同居,在2014年10月2日订婚。
2017年6月份,两人同居期间以总价238万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产,其中葛先生出资150万,胡女士出资50万元。
由于当时合肥楼市限购政策,两人商量就将房屋登记在胡女士名下。
房屋内的家具基本上都是葛先生购买的,按揭款也都是由葛先生转给胡女士,再通过胡女士的账户还贷。
或许改变的只是时间,让月亮转到了另外一面。
在分手边缘的人一旦心狠起来,谁都拉不回来。
2020年初葛先生和胡女士分手。
2021年1月15日,突然有一个人找上门说胡女士将该房以180万卖给他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此,葛先生选择了报警。
之后葛先生找胡女士沟通这件事情,但胡女士一直不出面解决,无奈,葛先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葛先生与胡女士恋爱后同居生活,并准备结婚,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因为限购政策,房产登记在胡女士名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该房屋如何分割?
葛先生与胡女士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购买房产时双方还未登记婚姻关系,此时应当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购买房产葛先生出资150万,胡女士出资50万元,双方对于该房屋应为按份共有,各自享有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胡女士在没有经过葛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低价转让案涉房产,严重损害了葛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涉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基本上都是葛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不属于该房屋的附属部分。
最终,葛先生与胡女士私下达成协议。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上的纠纷,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难以厘清。
对此,墨韬律师陈慧云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同居关系合法吗?
法律虽然不提倡、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只要同居双方均无配偶、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这样的同居就不违法。
(二)什么样关系才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上认定的“同居关系”不是双方短暂地居住几天,也不是一夜情,而是异性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同居期间双方可随时终止关系。
(三)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算谁的?
同居期间,如果是用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购买房产,即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对该房产按共有财产分割。
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个人出资,属于个人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无法证明,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财产混同,此房屋为共同共有。
(四)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并不都属于共同所有,仅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 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 没有约定的在法律实务中一般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②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
③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④ 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 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