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登山队2名队员在距离登顶珠峰不到400米时,为救人放弃登顶计划的义举赢得广泛赞誉。然而,微博上有网友发布消息称,被救者只愿意承担1万美元救援费用中的4000美元,同时还提出几个条件,让救助者很是愤怒无法接受。
据悉,被救者刘女士今年50岁,是株洲市湖南银行的一位普通员工,但在户外运动群是个风云人物。2010年,她开始运动健身,2013年尝试攀登雪山,第一次尝试就成功登上了海拔6178米的青海玉珠峰。此次攀登珠峰,虽然成功登顶,但是由于下山时并未雇佣夏尔巴导致体力耗尽昏倒途中濒临死亡。
毫无疑问,从情理上讲,中国登山者范江涛、谢如祥在海拔8450米处选择放弃登顶的机会冒死救助刘女士,获救的刘女士理应支付救援费用,有能力的话还应补偿两位救助者放弃登顶珠峰产生的损失。要知道,“8000米以上无救援”是登山界的惯例,两位登山者冒着巨大的生命风险成功救助了刘女士,然而刘女士却不愿意承担救援费用,怎能不令人寒心。
那么,从法律上讲,范江涛、谢如祥两位救助者要求刘女士支付救援费用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根据《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事件,范江涛,谢如祥两位为了避免刘女士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了刘女士的个人事务。刘女士作为受益人,因两位救助者有权请求其偿还因救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还有权请求刘女士支付两人因救助其而产生的损失补偿。
所以,若刘女士执意不支付救援费用,两位救援者去法院起诉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刘女士偿还费用并补偿损失也不失为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