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为购买毒品向父亲索要钱财,遭拒后将其父按压在稻田泥水中殴打,导致其父窒息死亡。当地法院竟因该男子逃跑过程中拨打过120电话,只判处死缓。
大家都知道,死缓差不多就等于不用死。在监狱里老实一点,多则二十几,少则十几年也就能出来。这是一条人命啊,而且是亲生父亲。我实在不明白法院为什么会做这样的判决。
看新闻,法院大概是认为逃跑时打120,有救援死者的行动。被捕后如实供述罪行,没有抗拒法律的行为。但如果这两条可以成立的话,故意杀人之后报个120,事情败露被抓之后装个怂又不是什么难事。这种判决尺度岂不是相当于从实际执行层面废除死刑?
退一步讲,即使他有可以从宽的情节,杀父和其他凶杀又有不同。中国自古对杀父者都是罪加一等的。如果杀父都不从严,还谈什么忠孝,谈什么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