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罗翔老师谈“村民修桥收费被判刑”案件的分析,他说“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某私搭浮桥,全家18人被判寻衅滋事罪。黄某他在洮儿河边长大,这个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兄弟五人祖上是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13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的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
2019年2月黄某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哥哥和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2019年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多人起诉到法院,当年年底12月31日当地的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他17人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到拘役三个月不等,这18个人都适用了缓刑。
法院的判决书认为,黄某等人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路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这个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块大车10块,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所以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然而据媒体报道,这个法院认定的总计5万多块钱过桥费中被黄某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计2万块,根据黄某某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回给了黄某,因为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自己带来了方便,对于这个收费,黄某也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只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也从来没有想过强制收钱,都凭村民的自愿,对于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和这个村里面的村干部和多名河对岸村民也证实了这些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就是属于自愿,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客观上,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它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那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加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那都不是犯罪,因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它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那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了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根本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所以善行它就不应该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据《农民日报》的报道,说这个浮桥被拆了之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导之时,当地还没有做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如今浮桥被拆,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要走3个多小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即使认为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但最其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刑事责任,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以事后补办手续,而不是一律拆除,尤其在修建桥梁能够极大的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动辄拆除,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即使认为私自建桥手续不全,但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所以司法绝对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这种余殃,否则就是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了申诉,但被法院驳回,今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据报道,6月29日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
我们能看出来罗翔老师分析这个案件时紧皱的眉头,很多人都认为这是生搬硬套的罪名;拆桥行为属不属于任意损毁私有财物?强制拆除了如何赔付黄某?难道说哪怕错拆也是有法可依?个人无处申诉?这让我想起来前段时间的错拆猪舍的事件,估计也是不了了之,无人赔付,当执法部门犯了错,老百姓的权益如何维护?如果说黄某是大善之举,那判定黄某有罪的法官,强制黄某拆掉桥的水利局属于什么行为?所以这就是很多案子难以翻案的根本原因,牵扯太多。我们得感谢现在网络的发达,虽然有很多不好的声音,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受害人来说,他们多了一条生路,可以以社会舆论来让一些滥用职权的人矫枉过正。
扶人被讹,救人时伤人判刑,做好事修桥判刑,如果所行善举都被认定为违法,印证了做好事没有好报这句话,那我们的社会只会越来越多的利己主义,我们一边在鼓励社会群众做好人好事,一边用法律制裁这些做好事的人,还有多少人能坚持做好事?还有多少人觉得自己做了好事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