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晚上10点,刘先生由于在十字路口与电动车发生刮蹭,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联系了交警,随后交警就把车拖到了某停车场里。
7月15日,刘先生来到停车场发现自己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已经被水泡了2、3天,实在心疼的要命。
不过,除了刘先生的车被泡,停车场里还有很多辆车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车内多处有泥土堆积,储物箱、储物盒里也都是水。
刘先生表示,没有任何相关部门通知,也没有任何人负责出面解决这件事。
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1、停车场应该是与交警大队建立的合同关系,交警把扣押的车拖来停车场存放,并对停车场支付相应的报酬,停车场看管这些被扣押的车。
如今,停车场未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车辆受损,停车场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交警依法扣押车主的机动车,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押了车主的车,理应保管好车辆直至车主来取,如若在扣押期间车辆出现损毁的,交警大队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于车是交警扣押的,所以车主是与交警部门产生法律联系,交警应首先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按照具体损失情况向车主进行赔偿,继而交警部门再考虑追究停车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