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一审判决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在某平台阅读量高达到1.3亿。
该一审判决是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柳某某: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仅支持丧葬费45198.5元,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合计人民币55198.5元。
该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广泛的讨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为什么没判死刑?
根据报道被告人柳某某欲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为掩盖强奸罪行,被告人采取掐脖子、用菜刀切割脖子等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
大家觉得故意杀人罪是可以判到死刑的,柳某某情节如此恶劣,残害一个初中生,司法应该重拳出击,判到死刑。
这个涉及到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以及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柳某某是未成年人,不是法院不想判死刑,是判不了!
2、为什么赔偿金额才区区才五万多?
有媒体在一审判决后采访了被害女生的父亲钟先生,他说:“我是真的一万个不服这个判决,什么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五万五千多块钱,那是一个人命啊!”
法官也被网友喊话,让出来走两步,估计真走两步,烂菜叶子、鸡蛋都招呼上了。
从情感上来说,对此完全同意,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也是有规定的,法官也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出判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一条基本上就不可能要到精神损失费。
其次,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赔偿金额很高的项目是:如果导致受害人残疾,就是残疾赔偿金;死亡的话,是死亡赔偿金;但在刑事附带民事中,这个赔偿金额会很高的项目被限制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这个规定就决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标准: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虽然该条规定后面有个等,但是以物质损失这个基准的前提下,死亡赔偿金这种按照目前的规定,是无法划分到物质损失范畴内,那个等是技术用语。
至于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法律可能认为刑罚的处罚已经能够很大程度弥补被害人及家属所受到的痛苦,因此对于被害人经济上的赔偿就适当控制了一下,而且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也往往拿不出多少钱来赔偿,判了也得不到执行。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即便在学校,孩子在面对自己的同龄同学时,也不能放松警惕,毕竟地狱空荡荡,恶魔也有的就在学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