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在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采取的一种措施,即“双规”或“两规”。
具体来说,被两规的官员通常被认为已经掌握了相当多的证据,涉嫌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两规期间,被调查对象被限制了与外界的联系,无法行使职权,同时也面临着心理和身体上的压力和煎熬。
一旦被两规后,后果可能包括受到党内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被两规也可能影响其政治前途和职业生涯。
小科普——两规、两指、留置啥区别
简而言之:
两规两指是纪委(监察局)办案的老办法,留置是纪委(监察委)办案的新措施,交替的关键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
分而述之: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即“纪委”在调查违反党纪案件时所采取的措施。
“两指”依据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是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关及“监察局”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时所采取的措施。
因机构设置的原因,我国纪委、监察局是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且行政工作人员也常常是党员,因此“两规”“两指”经常混谈。因“两规”“两指”实质上损害了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是先于司法程序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隔离审查措施,尽管有当事人先前承诺放弃自由作为依据,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存在,也是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攻击我国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于是乎,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那何为“留置”?留置又称“监察留置”,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察机关即“监察委”调查案件时所采取的措施。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不知我可说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