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上班51天迟到25次被辞退冲上热搜,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女子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解聘的情况。小周在某公司工作了将近两个月后,因为多次迟到而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在入职之初该公司已明确告知小周上下班时间,并且小周在试用期内仍然多次迟到,占实际上班日的近半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有网友表示:如果连正常上班时间都不遵守,这可能揭示出更多的信息:时间观念差、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公司职位的不重视等。如果你连最基本的准时上班都不能做到,那公司怎么能把重要的业务交给你呢?而且你的行为也会给同事带来很不好的影响,整天迟到会让同事产生负面思考。
也有网友认为:那提前十五分钟到岗算什么?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行弹性工作制,不再要求员工打卡。只要保证完成八小时的工作,并且按时完成自己的任务,就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灵活上下班。早来早走,晚来晚走都可以。这种方式让员工更具主动性和自由度,同时提高了每个人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