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基本车道数的增减,应在重要交通节点处。高速公路应结合互通式立交,干线一级公路宜结合互通式立交完成过渡,除非基本路段建设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制约因素较多。互通主流匝道采用了双车道出入口,一般需要设置辅助车道,辅助车道延伸或截止,成为增加的或被减去的车道。下面就来看看辅助车道是什么意思?主车道和辅车道的区别。
辅助车道的长度、宽度等组成,不同时期的《规范》规定有所不同。涉及交通安全的几何设计,应当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吗?公路新建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批准建设时的标准和规范,公路运营养护项目,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既有几何尺寸可维持既有现状?扩能改建项目应执行现行标准规范。
(1)互通辅助车道的功能
互通式立交中,在设置双车道变速车道分流、合流附近,或在匝道相互分合流附近,为使变速车道与主线车道平衡,或为匝道与匝道连接部车道平衡,保持基本通行能力和基本车道数均衡连续,在主线或匝道外侧增设的附加车道,以协调解决车辆安全有序地合分流为主要目的,兼顾驶入驶出车流交织,将这个附加车道定义为互通附加车道,可分为主线变速车道连接部辅助车道及匝道合分流端部辅助车道等。
独立互通主线变速车道连接部辅助车道、相邻互通主线路侧连续合分流辅助车道、2条同向匝道相互分、合流辅助车道,《规范》或《细则》在不同位置,均有规定,但有差异或不够完善。
(2)高速公路(及干线一级公路)基本车道平衡
在高速公路全长范围内,或重要节点之间的较长路段,应保持固定的基本车道数不变。主线相邻路段的同一方向,车道数只能增减1条;互通式立交变速车道分合流处,分流前或合流后的NC,应满足NC≥NF+NE-1;当不满足时,应设置辅助车道。
按上述原则,基本车道单向4车道,分解为2个单向3车道,4<6-1,分流后通行能力可能富余;若基本车道单向2车道,分解为2个单向2车道,2<4-1,分流前通行能力可能不足。若在分流前增加1条辅助车道,在分流区域,车道数可实现平衡,分别表现为4+1=6-1和2+1=4-1。
依据《规范》11.4.3条,高速公路保持基本车道数NB连续的路段,双车道出入口,应设置辅助车道。但当NB发生变化时,建议辅助车道延伸为增加的车道或减去的车道。
(3)辅助车道宽度
辅助车道应平行布设在主车道的外侧,宽度应与主车道宽度相同。主线路侧的辅助车道宽度高速公路一般为3.75m,一级公路也可能为3.50m,与主车道之间可不设路缘带。双车道变速车道宽度为2*3.50m,左侧设0.50m路缘带与主车道区分。变速车道渐变段起终点,路面宽度减窄7.50-3.75=3.75m。
若0.50m设路缘带,建议辅助车道可采用3.50m,路面宽度增加了0.25m。
设置辅助车道的路段,紧急停车带宜与相邻路段相同,《细则》规定,建设条件困难时,紧急停车带宽度可减窄至1.50m。建议10.5m的双车道匝道,交通量较大时,采用双车道出入口,增加100至200m的辅助车道,硬路肩可采用1.50m,以减小工程数量,提高通行能力。
(4)辅助车道长度
在两个互通之间,当上一互通入口或下一互通出口,至少其一设置辅助车道,且互通入口终点至出口起点净距小于1000m时,应将辅助车道贯通;交通量较大、交织比例较高,间距不大于2000m时,成本增加不多时宜贯通设置辅助车道。
独立互通的辅助车道,因出口需要确认、心理准备、变换车道等,当互通交通量较大时,出口辅助车道应不小于一般值,困难时,主线和匝道交通量较小,可采用2017《路线规范》的最小值,即2006年《路线规范》的规定值。2014《细则》位于两个规范编制时间的中间。
(5)结语
2017年《路线设计规范》,仅给了出口辅助车道长度的极限最小值,与2006年的《规范》和2014年《细则》衔接,致使实践中出口辅助车道长度,短于入口辅助车道长度,建议出口不应短于入口。
建议80Km/h对应渐变段长度采用150m,2017《规范》规定值为140m,2014《细则》规定值为160m。
建议《路线设计规范》中,补充60Km/h的相关指标。2014年《路线立体交叉设计细则》有60Km/h的相关指标,但2017年发布的《路线设计规范》中没有,早期高速公路有60Km/h的标准,60Km/h的一级公路也可能设置互通式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