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相当于现在什么官?廷尉在秦朝是什么官职?秦汉时期位列九卿的廷尉,是朝廷中专门主管司法审判的最高长官。“廷尉”一词,既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名称,也是该机关长官的名称,相当于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廷尉的职责很大,其一,要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凡郡国疑罪,皆处当以报”,也就是说各地地方官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都要上报廷尉,廷尉如不能解决就再上报皇帝,以“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其二,要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的“诏狱”。由于在此类案件中,皇帝交办时即有较强的定罪或重惩的倾向,有时甚至皇帝本人就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把这类案子搞砸了,廷尉不仅会惹恼皇帝,遭到贬黜,有时甚至有掉脑袋之虞,于是看皇帝脸色以准确“揣摩圣意”,就成为判案的关键。
不过,在历史上曾任此职的人中,也不乏像汉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这样的人,他不畏强权、严格执法、敢于犯上。在《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中,记述了其坚持以法为本、依法断案以维护法律权威的几个事例,他也正是因此而名留青史的。
据《史记》记载,有一次汉文帝出巡到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跑出来,惊吓到天子座车的马儿,于是派骑兵将此人捕获,交给廷尉治罪。张释之对其进行审问,那人回答说,“我是长安县人,到这里后听说皇上出行清道,禁止人们通行,便躲到了桥下。过了很久,我以为队伍已经过去了就走出来,却撞见皇上的车驾,于是就逃跑罢了。”张释之了解后,就向文帝奏上其应得之罪及相应的惩罚:“一人犯跸,当罚金”,即单独一人触犯了清道的禁令,应该判处罚金。文帝对此处理结果极为恼怒,“这个人他惊吓到了我的马儿,而你却居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解释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即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所应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一人犯跸,当罚金”),如果对他加重判刑,则会使法律无法取信于百姓。现在既然交给廷尉来处理,而“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廷尉应是维护天下公正的执法官,稍有错失,则天下用法皆效仿其或轻或重,那就没有标准了,这样民众不就手足失措了吗?听了张释之的解释,文帝才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似乎有些不甘心。
《史记》中记载的另一个案例,是有人偷了高祖庙中座前的玉环,文帝很是愤怒,将盗贼交给廷尉来治罪。法律规定,偷盗宗庙所用的器物,应处以“弃市”的刑罚,也即在闹市这样人多的地方将罪犯处死。张释之据此上奏处理结果。文帝大怒,“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庙意也。”认为这个盗贼无法无天,竟敢偷盗先帝宗庙的器物。我交付廷尉治罪的意思,本来是想要处以其灭族之刑,而你却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奏上,这与我恭敬承祭宗庙的本意完全不合。张释之面对皇帝的指责,摘下帽子磕头谢罪,并说“法如是足也”,按照法律这样来处断已经足够了。认为如果盗取宗庙器物就要判处族诛,万一将来有愚民挖取长陵的一抔土,那陛下又该如何在法律之上加添其罪刑呢?文帝对于张释之的“据法力争”,思忖良久,最终认可了廷尉的判决。
这两个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且法律都分别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其特殊之处只在于其侵犯的对象与皇帝有关,而且皇帝在交办时都已有法外用刑的预期,而张释之的不寻常之处,就在于他严格地依法办案,即便在皇帝明确表明自己的意思,且对其处理方法“愤怒”的情况下,他仍能坚持原则,并不疾不徐地说出一番“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道理来,最终使皇帝认可了他的判决。
张释之的依法断案与不畏强权,固然因其刚直不阿的性格使然,不过也与汉文帝的宽仁有很大关系。张释之在被擢升为廷尉之前,即有几次与文帝打交道的经历,最著名的当属对太子刘启与梁王“不下司马门”事件的处理,时任“公车令”的张释之“追止太子、梁王”,且“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而文帝不仅没有因此怪罪他,反而还做了一番自我批评,说自己“教儿子不谨”,并因赞赏张的做法而将其“拜为中大夫”,直至“拜释之为廷尉”。可以说,张释之之所以敢拂文帝旨意,在于此前宽厚仁慈的文帝一直以来的“纵容”,正是这种君臣之间的相知相得,才有了他在处理事关皇帝案件时对法律的坚守,也才成就了他在历史上依法断案的典范地位。
古代社会的官僚,由于其俯仰升黜之命运掌握在皇帝手里,自然而然就会养成一种唯上的心理,而像张释之那样表现出来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人品格,不具有可复制性,甚至不具有连续性,因为在文帝朝中,他可以如此,而到了景帝朝中,就没有了他的舞台。这样想来,历史上的张释之是值得人们钦敬的,但他也是孤独的。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