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五个月小宝(化名)在外婆家玩耍时
意外坠入沼气池身亡
小宝父亲一纸诉状
将小宝母亲(被告一)
外婆(被告二)、舅舅(被告三)
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小宝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案情简介
近期,开阳法院龙岗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年初,小宝舅舅将小宝母亲及小宝接到小宝外婆家玩耍,小宝父亲随后也自行前往小宝外婆家。次日,小宝在外婆家沼气池中溺亡。经公安机关审查小宝溺亡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后小宝父亲以小宝母亲、外婆及舅舅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其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同时立即到现场勘察,发现该沼气池已修建多年,且井口无井盖。随后承办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看事故发生后报警处理记录,反复审查案件卷宗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在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监护人监视范围内,小宝溺亡时年龄仅1岁5个月,原告及被告小宝母亲作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宝坠入沼气池溺亡,作为监护人,其权利义务相同,故原告要求小宝母亲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宝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均在场,小宝舅舅不存在临时监护责任,原告要求小宝舅舅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小宝外婆虽对小宝没有监护责任,对其的死亡更不可能存在主观意图,但其疏于对其所有的沼气池的管理,导致小宝所处的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小宝外婆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 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宝年仅1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系导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对于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遭遇让人同情。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界定,不能以情感和结果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法官提醒大家,育儿不易,要时刻树牢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尽到监护职责,坚决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开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