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购价款 一定要支付吗?车贷最后一期有个留购价

看到“零首付购车”“1成首付买车”的广告,你的购车之心是否蠢蠢欲动?但这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其中有什么“猫腻”和风险?同样是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和借款买车究竟如何区分?大部分消费者却搞不清楚。还有就是留购价款 一定要支付吗?车贷最后一期有个留购价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留购价款 一定要支付吗?车贷最后一期有个留购价

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或者合同约定价值之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个支付的价格就是留购价。

账务处理如下:

1、未确认融资费用时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二级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二级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用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到期留购租赁资产时的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二级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即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

当融资租赁从“大宗物品”走到“民间”,走近老百姓,如何既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更好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值得深思。

究竟是贷款买车还是融资租赁?

消费者李先生看中了一辆近10万元的品牌轿车,全额付款有些吃力。这时,汽车销售人员给了他一个“完美”解决方案:首付3成,剩余款项3年内分期付款,借款年利率6.7%。

李先生很快接受了销售人员的建议,并签署了相关购车合同等。

然而,李先生在随后按月还款时却发现,自己的还款并不是还给银行,而是还给了沪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还款仅由银行代扣。

自己的购车还款,为何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李先生找到汽车销售方和银行,得到的答复竟然是:当初自己签订的并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

明明是借款分期购车,怎么就成了“融资租赁”了?李先生因此拒绝继续还款。随后,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按约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滞纳金等,款项支付完毕后车辆归李先生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跟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关系。”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因合同上签字不真实,合同无效。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字确实并非李先生所签署,而是由汽车销售人员代签。

法庭上,李先生对借款购车的借贷关系认可,但否认融资租赁关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与其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借款合同关系,李先生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李先生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相应本金及利息等。

车辆融资租赁案激增 1年翻3倍多

李先生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

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2014年至2019年期间,静安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共审结4721件。其中绝大多数是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占比高达97.6%,年复合增长率达123.45%。

“尤其是2018年以来,车辆融资租赁交易出现井喷,我们受理的案件激增,涉诉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也逐步增多。”静安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峰告诉记者,仅今年1至11月,静安法院就已受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5151件,是去年全年总量的3倍多,超过过去5年案件总量,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案件量大增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审判质效?送达是其中重要一环。静安法院自201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探索约定送达制度。数据显示,因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比例已从最高时的32.87%,逐渐下降至1.68%,平均审理天数下降近90天。

记者了解到,车辆融资租赁分为传统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两种。在静安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售后回租模式居多,是传统直租模式的6.94倍。

“目前车辆融资租赁市场,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运用,更涉及新车。今年涉诉案件中,新车融资租赁案件占比达81%。”静安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钱佳妹介绍,也就是消费者在向汽车销售商购置新车的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将车辆的买卖与购车款的支付相互融合。

说白了,就是消费者向融资租赁公司买车再回租,消费者按期支付每期租金,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期满之后,消费者既可以选择退回车辆,也可以选择付清尾款,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部分夸大宣传 合同“打闷包”

“但是,部分消费者往往分不清楚,将融资租赁误解为金融借款,引发争议。”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披露,在车辆融资租赁业务链中,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者外,往往还涉及车辆销售方、中间渠道商等关联主体。

“实际业务中,一些渠道商或销售方为赚取利差,促成交易,进行夸大宣传。”比如,在存在首期租金的情况下宣称“零首付”,向承租人宣称是免息贷款、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解读等等。甚至还有部分中间渠道商员工私下向信用评审不过关的潜在客户表示,通过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可以进行金融包装,骗取信用评审资格,或者诱使潜在客户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消费者使用车辆的便利,双方大都约定直接将车辆登记在消费者名下。不少消费者因此误以为自己是新车所有权人。“实际上,新车售后回租模式下,消费者所购买新车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所有。”陆晓峰提醒。

除了宣传具有“迷惑性”,不少融资租赁合同还“打闷包”。“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费者往往抗辩,说不清楚是融资租赁,不知道什么是售后回租,只是借款。合同签署时并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白皮书进一步指出,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中,在线网签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

警惕“套路租” 涉嫌暴力拖车

白皮书进一步指出,涉车辆融资租赁还存在刑事犯罪法律风险。

有的涉车辆融资租赁纠纷中,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彭女士就遇到外省某网络科技公司推出的APP“买币送车陷阱”,陷入“套路租”。

2018年,彭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下载了某科技公司旗下的APP。当时,该公司承诺,只要通过APP购买30万虚拟天使币,并支付3万元首付款,就能获得一辆道奇汽车,购买的30万天使币亦可在18个月内退还。

彭女士信以为真。直至该公司“暴雷”后,才知道其获得使用权的车辆为融资租赁,每个月有7400余元的汽车租赁费用。最终,涉案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

“在审判实践中还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发放贷款许可证,但极少数却直接与客户签订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重大法律风险。”白皮书披露。

此外,2019年,静安法院审理的数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还有融资租赁企业因异地第三方机构涉嫌骚扰催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介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较广,最终若需收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通常会委托所在地第三方机构完成。而部分第三方机构为了能获取相应费用,在收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时操作极为不规范。在未通知承租人拖车事宜的情况下,径行趁承租人不留意将车辆开走,甚至对承租人实施暴力威胁,胁迫其转移车辆,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产生较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因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坚决杜绝骚扰催收行为。”白皮书明确。

加强合同规范 建议“特别提示”

静安法院审理的涉汽车融资租赁案件只是个缩影。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备受关注,发展迅速,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新潮流。保守估计,目前上海1/3融资租赁企业涉及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以静安区为例,目前共有涉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企业10余家。

“汽车融资租赁不同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因涉及消费者个人,其投诉量一直较高,引发纠纷较多。”在静安法院近日召开的优化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座谈会上,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孙荣华坦言,“部分在宣传上确实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也为后期产生纠纷埋下祸根。”

如何既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更好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今年5月,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对行业乱象进行规范。要求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

“建议在合同中使用加黑加粗字体等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为融资租赁合同,杜绝‘打闷包’。”与会专家提出建议。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亦建议,加强合同文本格式规范,确保线上签约全程留痕。同时严控潜在客户征信审核,推进关联行业信息共享。

本市拟出台涉个人业务规范指引

除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外,白皮书还建议,要加深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范关联行业业务操作。

对此,座谈会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监管部门拟出台《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营销宣传等方面都将作出具体规范要求,拟要求本市开展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建全个人客户权益保护事前审查、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目前该指引正在征求意见中。同时,针对“恶意逃贷”等现象,还将与司法部门联合探索形成“黑名单”制度。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立专门章节,对融资租赁中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争议给予了立法顶层设计。

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依法解决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

看清合同名称 关注”所有权“等关键词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签署合同时,如何才能区分借款购车和融资租赁?资深法官给你“划重点”。

1、签署合同时,要注意看清合同名称,究竟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大多会注有“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满,消费者支付相应钱款,车辆所有权转至消费者所有。”等内容。仔细留意合同内容,一旦出现“所有权”等关键词,基本能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中更多出现的则是“抵押”等关键词。

3、注意查看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如果最后一笔还款,出现1元或其他数额不等的“期末购买价”,则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4、从法律上来说,车辆登记在消费者名下,不代表车辆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只有消费者支付“期末购买价”后,车辆所有权才会从出租人手中转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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