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美电器消息不断,延迟发工资、破产、股权冻结、失去控制权等等。
去年12月1日消息称,据中城院要案中心发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拖欠供应商数百万货款,经催要不能偿还,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申请破产清算。
2月7日,北京一中院公布四份裁定书,裁定对国美电器破产重整不予受理。
裁定书显示,破产申请人为辽宁苏泊尔炊电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
辽宁苏泊尔炊电销售有限公司为林秉相100%持股;长春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张春玲100%持股;哈尔滨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锋敏持股60%,林正龙持股40%,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正龙,林秉相持股99%,张春玲持股1%。四家公司股东有重合,可能为关联公司。
因国美下属公司拖欠货款产生纠纷
裁定书显示:
2020 年 9 月,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即366 号采购合同书,约定:
国美电器公司利用 O2O 渠道推广和销售武汉苏泊尔公司供应的商品,双方同时代表各自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国美公司关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美电器、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 限公司、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新锐美电子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 的分子公司等。由乙方或乙方相关关联机构在相关区域内实 际履行本合同,并为其履行行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法律后 果;乙方各公司作为独立法律实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相互 间不承担担保、保证、连带等责任。
2020 年 12 月,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与大连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四家公司签订《苏泊尔炊具三方协议》,约定上述四家公司同意按照甲乙 双方签订的366 号采购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022 年 11 月 15 日,北京强国律师事务所向国美电器发送律师函,载明:你司线下渠道拖欠货款包括大连国美公司 等欠付 111140.93+1 461351.56 元,你司线上平台对此应 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破产申请人认为大连国美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不具备独立完成合同的能 力,而是通过国美电器的整个销售服务体系来完成,这个销 售体系就是国美电器所签框架协议的内容。申请人履行供应货品的义务,但所供货物不是大连国美公司完成的销售,销售收入也不归入大连国美公司。申请人主张国美电器为债务人,主张国美电器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直接义务人,而非作为大连国美公司的连带债务人。 申请人基于与国美电器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其破产清 4算。
为什么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债权发生原因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依法成立进行形式审查。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其异议的合理 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债务人的异议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 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认定异议不成立;如债务人的异议 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首先,因其所主张的对国美电器的债权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国美电器不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申请人对其与国美电器依 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申请人虽然提交了采购合同书、三方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债权人身份,但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并非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直接相对方。且根据上 述协议、催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系向案外人大连 国美公司供货,并由案外人大连国美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票据 并支付货款。故本院认为,国美电器对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 提出异议,其异议具有合理理由。
其次,对于国美电器是否为申请 人的直接付款义务人或者是否应为大连国美公司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此具有实质性争议,且该争议处于 诉讼未决状态。
综上,本案中无法通过形式审查直接确认申请人系国美电器的债权人。故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尚不具备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 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 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 议,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