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出自《韩非子·有度》,这里的“绳”是指中国传统木匠用来打直线的墨线,“绳不挠曲”原意是说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如果墨线没有拉直,木匠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韩非认为法律要时刻保持公正,不能偏袒权贵,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作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深深影响了秦王嬴政,嬴政在秦国推行法家思想,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
韩非在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后,又具体指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意思是说惩罚罪过不避让大臣,赏赐善行不遗忘百姓,惩罚和奖赏应一视同仁,不应因人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这种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为很多清官能吏所认同。西汉文帝时期,名臣张释之任廷尉,有一次一个人无意中冲撞了汉文帝的车队。张释之以法律不可时轻时重为由,拒绝了汉文帝从重治罪的命令,而只依法判处罚金。唐太宗时期,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入东上阁议事,因未解佩刀犯“卫禁律”。事后,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判长孙无忌罚金而判负责监管的监门校尉死刑。大理寺少卿戴胄认为二人皆是疏忽致罪,不能因为身份差异就在处罚上生死悬殊,最终监门校尉死罪得免。作为中国古代清官代表形象的包拯,在权知开封府时,城外惠民河发生水患,毁坏屋舍上万间。包拯调查后发现水灾的原因在于王公贵族多在水岸违法筑造亭台水榭,侵占河道,致使水流不畅。包拯不惜得罪权贵,下令将两岸楼台悉数拆除,还一个清净水域。
中国古人的观念往往来自法观天地的结果。《周易》中讲到,古人观察到自然界的雷电现象迅猛分明,使万物显现,不能怀邪,由此悟得刑罚首要在于公正二字。“法不阿贵”所强调的实际上也是法律的公正性问题。公开立法是确保法律公正性的第一步。郑简公时期,子产执政郑国,将郑国的法律铸在鼎上作为常法以昭示百姓。子产这一举措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当时上层贵族施用刑罚多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只是作为参考的依据。这样执政者的个人素养在审判过程中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时礼制衰微,德教不行,子产此举实是规范“人治”的无奈之举。子产铸刑鼎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均公布了各国的成文法。此后,中国古代历代建朝之初即颁布成文法成为一项重要举措。
确保法律公正性的第二步在于有公正守法的官吏执法。明朝著名清官海瑞自号“刚峰”,取刚强正直、不畏强权之意。他极厌恶当时官场贪污受贿的风气,朋友的贺礼一概回绝,朝廷的利益更是一分不占。清朝名臣于成龙,其自身廉洁有守,为整治地方官吏僭越法度的不良风气,制定《新民官自省六戒》的官吏准则,被康熙皇帝赞许为“天下第一廉吏”。《史记·循吏列传》《汉书·循吏传》等古代典籍中记载了多位奉公守法的官吏故事。他们公正执法的故事通过史书或戏曲、诗词、歌舞等形式流传下来,为后世所赞叹和效仿。
中国古人认为,“曲法”现象的根源在于私心作祟。私心常常表现为对物质享受的贪求,这种物欲之私会妨害人的公正之心。东汉杨震“四知拒金”的故事广为人知,杨震拒绝故交的报恩金,申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态度,表现了古代循吏的自律与审慎。《大学》有言:“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其意是指治理国家不能以捞取私利为追求,而应当以仁义为根本。执政者的本职在于奉公执法,如果心思全在私利上,既有违公心,亦难免会以权谋私。因此古人认为,维护法律公正、解决权贵违法乱纪现象的根本之处在于去“私”。
法律的公正性对上体现为不阿权贵,对下就体现为慎法,慎法是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早在周朝就出现了老幼残疾者可以适当免刑的“三赦之法”。《管子·正世》有言:“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因此施行统治“莫贵于得齐”,要掌握好度,能够惩治奸邪、处罚必信,使百姓畏法自正就可以了,切不可亟疾苛察甚至酷刑暴虐。慎法是古人“刑德相辅”观念的展现。“刑”与“德”是治国的两个关键手段,其中刑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道德教化使人无作恶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