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案发湖南湘潭,一条烈性犬攻击一名女子,这条大黑狗路人回应说:“大的不得了,像只老虎似的!”
但看被撕咬的女子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被大黑狗咬得上身衣服都破了,整个人被大狗拖着满地转圈,女子哀嚎痛苦不堪。
(视频来源:来自网络)
来看看案发经过。
一中年女子经过湘潭某小区门口时,一只黑色的烈性大狗毫无征兆地突然窜了上来就往她身上扑,那巨大的冲击力一下子把她扑倒在地。
女子完全还没有反应过来,那烈性犬就已经咆哮着发疯一样撕咬着她的身体,女子顿时大声呼救,眼里满是恐惧。
她想挣脱烈性犬的撕咬使劲挣扎,可是那条狗体型巨大,看视频显示,要是站起来得有一成年人的身高,一名弱女子哪里能斗得过如此大型的狗?
女子被这只狗死死按在地上根本就动弹不得,大狗却轻而易举地咬住她的一只胳膊在地上拖来拖去。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路人也惊呆了,这时刚好经过的是几个女性,她们看到这恐怖的一幕也是吓得根本不敢上前救助。
被撕咬的女子已经被撕咬得衣服都破了,大狗紧紧咬住她的一只胳膊不放,她被按在地上痛苦哀嚎,不断地向路人求救,但是眼前几个路人不是女性就是老人,只敢远远看着,面对那发疯的大狗根本没有勇气上前。
这狗愈发疯狂起来,继续撕咬,拖拽,被咬女子已经完全丧失了反抗的能力,哭喊声中充满了极度的绝望和恐惧。
如果还没有人上前施救,狗要是咬到女子要害,那后果不堪设想!
幸好这时有个年轻小伙子看到了,忙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大狗。
但是大狗根本没当回事,还是紧紧咬住女子拖拽。
这时另外一名年轻男子也上前施救,他拿起旁边的一个拖把抽打,但是打在大狗的身上竟然像挠痒痒似的,大狗依然把女子按在地上撕咬,拖拽。
最终有一名疑似狗主人的男子上前死死地拽住烈性犬,但是可以看得出,他自己都没有办法控制住这只狗,这狗还是死死咬住女子没有松口。
为了能让狗松开口,他们用棍子抽打,用石头砸,甚至后来用水来浇,但是还是没有奏效,视频显示地上的水红了一大片,想必那都是女子流下来的血,看着路人恐惧又揪心。
也不知道是路人还是旁边的商铺拨打了报警电话,最终大狗被控制女子被施救,女子已经被急忙送往医院救治。
一开始,所有人都以为视频中拽住狗身上项链的男子是狗主人,纷纷把愤怒的矛头指向他,纷纷表示必须对其进行严惩。
但是有目击者表示,真正的狗主人案发时并没有出现,这个男子是见义勇为,当时有几十个路人都是围观,没有一个人上前施救。
这个男子自己养了一只柯基,他是看着不忍心,怕女子被这只狗咬死,所以他一个人上前牵住大狗,这时大家才七手八脚地上前帮忙救助。
希望大家不要乱传谣!
法律分析:
希望被咬的女子能早日康复,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狗主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被狗咬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被有主人的狗咬伤的,则由狗主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被咬的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狗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被咬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女子仅仅是一名路过的路人,并没有相关信息证明女子对狗有过激的行为,大概率女子在此事件中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狗主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同时在这起犬只伤人案件中狗主人的态度也决定着法律对其的惩罚力度,狗主人是否对犬只存在管理不善,犬只的出逃行为是出于狗主人的故意还是过失,两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犬只是不是烈性犬?
如果所涉案的犬只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不管被侵权人是否在案发过程中存在过错,狗主人均应当负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级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动物,即禁止饲养像烈性犬一样的凶猛动物,不仅仅包括烈性犬只,本规定是饲养动物损害中最严格的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换言之,只要你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对人民群从存在严重威胁的动物伤了人,不管被伤害的是否存在过错,均不是你免责的事由,你一律现全责!
因此,本案中,狗主人的犬只如果是属于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不管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均负全责。
值得一提的是,有网友提出一个疑问,如果犬只是被原主人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后应找谁负责?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其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本规定,不要以为狗不想饲养了,就随意把它遗弃就完事了,如果遗弃犬只伤人,还得由你负责,原因很简单,因为狗的所有权一直都是原主人所有。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随意遗弃所饲养动物,本质上就是没有良知,没有公德心,严重妨碍了他人的生活,对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如果不能好好饲养,就应当有责任地妥善处理安置。
笔者认为,恶狗伤人当然可恶,但是比起狗的恶,人心的恶更让人愤怒!
这两年恶狗伤人事件层出不穷,根源并不是狗的凶残,而是人的不作为,要想杜绝此类事件屡屡发生,那就得从根源上进行治理,捕杀非文明方式所饲养的犬只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震慑作用,而是从立法上以“治人”为切入口。
狗仗的是人势,打蛇要打七寸,只有人被治好了,哪有恶犬作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