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小许从小在一幢楼中长大,一起上学,一起玩耍,大学暑假期间一起创业做小生意,情同手足的二人,谁也没想到一张中奖彩票,却让他们的友谊翻了船,甚至对簿公堂。
3月18日上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彩票案。
事件背景
2023年7月20日,小许和小刘一起乘火车去山东某市旅游。晚上散步时二人来到一家体育彩票店,小刘先付款10元购买一组彩票,小许见状也加入进来。二人在彩票点一起商量选号,后小刘拿着写好的号码又买了一组彩票,在小刘付款的同时,小许微信转账10元给小刘。两张彩票均交由小许保管。
7月24日,小许发现购买的第二张彩票第3注号码中得二等奖,即约小刘一起至楼下彩票点查询,后确认了中得当期二等奖,奖金227041元。在初次协商奖金分配时,小刘即与许父发生矛盾。7月25日,两家人相约去泰州体彩中心兑奖,因彩票是在山东购买,在泰州未能兑付,又约定一起去山东彩票购买点兑奖。7月26日早上,小刘发现彩票奖金已被小许成功兑取181632.8元(税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共同相约旅游,并形成临时购买彩票的意思联络后,共同出资参与实施了购买彩票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两张彩票应为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其所有权及中奖的期待权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原、被告双方均出资10元,中奖奖金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双方应均分。
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小刘支付款项90816.40元。
法官说法
彩票、奖券是记载射幸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购买人购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一种不确定性。
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每个人都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公民合伙购买彩票的行为正是这样一种民事行为,中奖彩票归属权,以及中奖金额的分配,核心点在于购买之前的契约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口头协议具有和书面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形式上由谁持有中奖彩票而认为奖金全部归该人所有,除明确约定外,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合伙购买的彩票所得的中奖奖金。
法官提醒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或者与他人合买彩票时,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因此,市民朋友们在委托购买彩票或与他人合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地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