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有网传视频和图片显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万科广场,一名年轻女子赤身裸体站立在商场内,时而捂着脸向行人靠近,时而趴在商场的咨询台处,引得商场内群众纷纷侧目。
3月26日,记者就此事致电洪山万科广场,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确有该事件发生,“应该是昨天晚上的事(3月25日),发现该名赤身裸体女子后,保安随即上前进行阻拦并遮挡,进行了报警处理。”
26日中午,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派出所警方称,当天曾接到报警,民警有前往事发现场,目前正在按照流程处置。当记者询问该女子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事发原因时,当地警方未予透露。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公民享有穿衣自由的权利,但是应当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赤身裸体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社会大众的羞耻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该女子不存在精神疾病且情节恶劣,将会被处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