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农业农村部官方新闻平台“中国三农发布”披露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有镇村干部阻挠种植户下地春耕,要求在土地承包费之外另交“增补承包费”,有村干部声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开鲁县政府就此通报称,“增补承包费”是当地官方采取的处置方式,已对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的个别基层干部进行处理。
不时晃动、被遮挡的镜头之下,公众看到一处农地纠纷场景。村干部以身阻挡农机操作,声言“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镇干部一边自称“我也不懂法”,一边又对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条款如数家珍……
“中国三农发布”报道称,这些种植户2004年承包了这里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用也交清了,现在以村集体名义(据村干部所言,是“上面让我敛钱”)要求种植户支付的是所谓“增补承包费”,是由于之前的盐碱荒地经过承包户们多年的土地改良成了可耕种的水浇地,属于“新增耕地”,所以要交“增补承包费”,不交钱就要撕毁合同。按当地镇干部给出的解释,这属于民法典里的“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情势变更指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哪怕协商不成,法律指引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没有媒体镜头所示的村干部阻拦农机下地、镇里出动警力干预等方式。
更何况,有法律专家指出,民法典所指的“情势变更”条款可能并不适用于此番纠纷,原本无人问津的荒地在经过承包人近20年改良后土地品质得以提升,彼时合同中亦明示了相关土地在承包期内打井作业时所在村镇应协助以及补助的事宜,土地改良为合同双方所预见且积极鼓励推动的情势,再以情势变更为由、在法律规定的途径之外终止合同,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太不体面。“让我敛钱,我就敛钱”的言语间,那种急不可耐已经跃然纸上。
土地承包法除了强调保护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村干部口中的“上面让我敛钱”,以及镇干部躬身下场的种种言行,都让基层治理的法治含量显得有点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与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础逻辑,人们在日常行事过程中(特别是遭遇重大利益时)对待它们的态度,考验地方法治素养与法治水准,也由此可以照见地方营商环境的种种微表情。
当人见人嫌的盐碱地经过十数年苦心改良变了模样,后续仅剩几年的土地承包期内收益,本来可以作为对承包户辛苦付出的某种补偿,但却横生枝节,村镇涉事干部宁愿耽误了春耕,也要在那里无限拉扯。而且“中国三农发布”报道显示,镇党委干部在现场不仅阻止耕地,更要求扣留农用车,当地通报却称阻拦耕作的是“农户”,原因是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经交费用的农户产生了攀比心理,由此产生了阻碍翻地行为。种植户焦心的是耽误春耕,但更大的伤害,却在于当地政府的信用与法治意识。
一亩地200元的所谓“增补承包费”,与地方治理尊重法律、谨守契约的公共态度相较,孰轻孰重难道还需要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