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旭东和曾志伟还有侯耀文,曾因为给缅北电诈头目白应仓祝寿而闹得是灰头灰脸。当时他解释说,源于一位老友相托,自己是碍于情面,不得已才配合拍了那段视频。那么这次又该如何解释呢?
如果又是朋友所托,那恐怕是难以下场了。中国有句古语叫: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如果你身边的朋友都是和电诈相熟,那你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如果是确实不知情,那就说明交友不慎了。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
元本学堂诈骗模式,早已被央视曝光。其诈骗手段和精心策划的操作模式,与上海、宁波等地警方破获的短视频变现课诈骗案件,虽有些许差异,但骨子里却充满了相同的贪婪与欺诈。
元本学堂的诈骗手法狡猾而巧妙,他们首先通过精心编织的虚假承诺,向学员们抛出诱人的诱饵。他们声称,只要学习其视频剪辑课程,便能够轻松赚到大钱。当学员们快要意识到被骗时,他们就开始新一轮的诱导。
诈骗分子巧妙地利用学员们急于求成的心态,怂恿他们购买所谓的“粉丝”,声称这些粉丝能够为他们带来大量的流量和关注,从而实现盈利。然而,这些所谓的“粉丝”实际上只是僵尸粉,毫无实际价值可言。
它披着教育的外衣,以诱人的短视频变现课程为饵,诱使那些渴望成功、急于求成的人们落入陷阱。他们编造虚假的成功故事,让人们心甘情愿地掏出腰包。当真相大白时,大家都成了骗局的牺牲品。
不得不说,作为一名深受观众喜爱的老戏骨,在这两件事上做得实在不光彩。虽然他在《大宅门》、《雪豹》等电视剧中出演的都是反面角色,但是那都是演员。千万不要因为反派演多了,弄假成真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如果明知是诈骗公司,仍然为其拍广告站台,则涉嫌构成帮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该罪有三个要件,一是要明知对方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二是为其提供了广告推广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三是情节严重。如果网传涉案资金上亿元,那情节肯定是严重了。不过,杜旭东事先是否知情,现在无法下定论。
2、如果杜旭东失察未发现其真面目,虽无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固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即是说,即使代言或者推广的广告不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只要广告代言人知道其为虚假广告仍然为其提供代言,就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即使只追究民事责任,也够喝一壶的了。
杜旭东作为国家一级演员,其戏演的是真心不错,把人物的内心刻画的栩栩如生。不过,如果把现实生活当成演习,从而失范或者违法,那就不是演得好,而是彻底演砸了。钱是个好东西,但是也能害人。
此事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思考。在经济利益面前,明星等公众人物应该如何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