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向某在湖北长阳榔坪镇自家附近田里,使用土铳猎杀了一只野兔用于食用。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而向某使用的捕猎工具土铳,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经鉴定,向某猎杀的野生动物为蒙古兔,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恰逢长阳县“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创新机制形成,并开发出第一张林业碳票。依照县法院、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向被告人释明林业碳汇概念以及林业碳汇修复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向某表示愿意认购林业碳汇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6月21日,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县林业局通过向第三方机构发出委托,由第三方机构计算出向某应购买的林业碳汇量为16.18吨,按照当日市场碳排放交易价格核算,向某应支付的林业碳汇认购金额为1500元。7月1日,向某认购了16.18吨碳汇,用于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机构向其出具了认购凭证,该案成为全市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修复案件。
“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机制的运用,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生态文明理念革新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不仅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新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