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总工会消息:
金某于2018年8月28日进入沈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资深专家,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9月16日10点30分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女同事孙某大喊“孙某,你给我等着,我们这个梁子结下了”“孙某,你太骚了”,后行至走廊时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金某返回办公室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孙某“人品有问题”。
随后,员工孙某邮件投诉金某在办公室内当众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接到投诉后,公司工会进行调查,调取监控视频、访谈员工等,访谈过程及内容均有录音,并经被访谈员工签字确认。
辱骂事件发生后,孙某就该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寻求心理咨询和疏导,经专业心理测评后显示,她的测评总分及各项目分数均超过规定阳性项目分值,需疏导、干预。
2020年9月22日,公司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金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金某所使用的词“你太骚了”,含义为“举止轻浮、作风下流”,且作为男性在办公场合大声这样说女同事,属于辱骂、贬低,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根据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工作态度恶劣,与公司内人员或客户争吵、辱骂或冲撞,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金某的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金某辩称,骚字的解释应当为《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对同一文字存在不同理解时,显然是公司和其他员工的理解存在主观认知错误。
2020年10月15日,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2856元。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金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金某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孙某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他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同事孙某经专业心理测评后需疏导、干预,并致使她不久后离职。
公司依据《员工行为规范》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金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金某不服,申请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孙某反映情况邮件及回复、调查录音、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金某存在无理由在办公场所当众对同事孙某进行辱骂、威胁的行为,且金某的上述行为已对员工孙某造成严重后果,也已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此外,金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男性,在办公场所大声对女性说“你太骚了”等语言,该行为显然有违公序良俗,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驳回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 | 上海市总工会
来源: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