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作为国球,在我国广大球迷心中一直有着很高的地位。在本次巴黎奥运会乒乓球比赛赛场上,中国队一如既往地展现了其卓越的实力和稳定的竞技状态,包揽了五块金牌,为国家争得了荣誉。
然而,就在女子单打决赛结束后,网络上却出现了一些针对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不实言论,其中充斥着阴谋论和贬损,有的更是公然造黄谣,对运动员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经调查,贺某某被发现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其行为对社会已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贺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案件也在侦办中。
· 一场乒乓球赛事引发的“内战” ·
在8月3日举行的乒乓球女子单打决赛中,原东京奥运会该项目金牌得主陈梦4比2战胜世界杯女子单打冠军孙颖莎,成功卫冕本次巴黎奥运金牌。在比赛现场,为孙颖莎呐喊助威的声音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有网民戏谑地表示,不了解情况还以为孙颖莎在与外国选手对战。对于现场球迷一边倒的支持表现,媒体称是饭圈文化对中国乒乓球的侵蚀,认为运动员的粉丝将一场体育比赛变成了“粉丝追星会”。
赛后,网络上针对陈梦的批评和诋毁更是甚嚣尘上。这些言论中包含了毫无根据的攻击谩骂,含沙射影的讽刺,以及最为恶毒低俗的“造黄谣”。
以本案涉事女子为例,其在微博上公然造陈梦的黄谣。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此番言论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且充斥着恶意,不仅严重损害两位当事人的名誉,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比赛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体育精神的传播,同时也是对我国乒乓球队人才选拔、运动员培养以及队伍管理的无端质疑。
事件发酵后,多数球迷还是比较理性的,纷纷对这条动态进行了举报。随后,平台对该账号迅速采取了禁言措施,对这些饭圈球迷的极端行为进行了警告。在遭到禁言后,该女子的账号,从最初带有挑衅性的签名“信不信我弄死你啊”,到更名社交账号,再到公开承认错误,这一变化可能源于对法律追责的畏惧。
· 涉事女子将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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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贺某某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指责他人进行利益交换,并在网上散播,导致公众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又因其所发布的内容涉及对女性的不实色情指控,这不仅构成了对他人名誉的公开侮辱,也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此,贺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必须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但此罪有一个例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次警方基于举报主动介入调查,这一行动充分表明该事件已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奥运会作为全球关注的盛事,运动员们代表国家在赛场上奋力拼搏,然而,有人在网络上使用低俗且恶毒的言辞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同时,网络上泛滥的极端粉丝文化行为,是对网络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应当启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随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先前杭州的取快递黄谣案也是类似程序。最初,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检察院认为造谣行为具有随机性,任何人均可能成为受害者,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感。因此,检察院建议当事人撤回自诉,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取证。最终,两名散布谣言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案件还被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都可以此为标准。
当然,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才可以定本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由此可见,后续公安机关还需要考量该不实信息的传播面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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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空间无疑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对于散布虚假信息、诽谤或侮辱运动员及教练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网络秩序。若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贺某某的诋毁行为借助网络扩散被大量转发、评论而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结语
此次事件也给饭圈文化敲响了警钟。粉丝应该以理性、友善的方式表达对偶像的支持,而不是通过贬低、攻击他人来凸显自己对偶像的忠诚。此类极端化的情绪流露与行为模式,不仅扭曲了体育竞技的核心本质,亦侵蚀了体育精神的纯粹性。
奥运会作为四年举办一次的全球体育盛会,汇集了无数人的奋斗与梦想。那些勇于挑战极限的运动员们,以追求卓越、超越自我的精神,激发了人们对于梦想、勇气和坚持的热忱。在这样的体育盛事中,本不应存在谣言和网暴等不和谐因素。参赛的运动员们全心投入,为荣誉而战,场外的我们也应以理性和尊重的心态去观看比赛,为中国队助威,为奋斗者喝彩。
就如《人民日报》所言“最好的应援是喝彩而不是拉踩”,我们也期望该事件的处理能产生更广泛的警示。必须牢记,在任何公共领域的发言都要基于事实,避免无端诋毁他人名誉,否则就要对自己的非理性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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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汇普法
编辑:冯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