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奔波于生计
无暇顾及孩子
祖辈帮助育儿
是出于血脉相连的感情
并非不能拒绝的义务
奶奶帮忙照看孙女多年,
现因抚养费起诉孩子父母
吴天(化名)、刘晓(化名)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小欣(化名),女儿出生不久后,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小欣便由吴天的母亲吴桂花(化名)帮忙抚养。后来,虽然吴天、刘晓辞职归家,但小欣仍长期跟随祖母吴桂花生活。吴桂花现年事已高,无力再承担孙女小欣的生活开支,便多次要求吴天、刘晓付还多年来抚养小欣所支出的费用。
而吴天、刘晓不认可吴桂花的说法,认为小欣在跟着吴桂花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在外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小欣,吴桂花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
于是,吴桂花向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天、刘晓,要求二人返还支出的抚养费。
法院:原告可以请求被告
偿还必要费用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吴天、刘晓系小欣的父母,且有抚养能力、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而原告吴桂花作为小欣的祖母,在小欣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小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原告吴桂花作为小欣的祖母,在二被告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忙抚养小欣,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本案二被告偿还因帮忙抚养小欣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六年间代为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08000元。
法官:祖辈隔代抚养,
是情分并非义务
老人帮助子女抚养孩子是当下的普遍现象,隔代抚养为许多成年父母减轻了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家庭的稳定。但祖辈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老人若是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
家庭成员亲密共生、相互扶持,成年父母应当对家中老人的无私奉献和艰辛付出心怀感激,不应视为“理所应当”,要及时关心爱护家中老人,多加沟通交流,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